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人的关系,处理好入额法官与未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保障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行政人员按照合理的比例分工配合,进而促进审判质效提高,实现改革目的。
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重在逐层建构走向深入。作为事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法官员额制,其成功施行,不仅可以改变我国现有的法院管理模式的行政化,而且可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审判质效的多向提升。法官员额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人的关系,即处理好入额法官与未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保障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行政人员能够按照合理的比例分工配合,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实现改革的目的。
如何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群众满意、放心的法官队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就是处理人和事的关系,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是推进员额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法官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要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妥善解决法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高度重视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周强院长的讲话,准确定位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方法。众所周知,司法改革关注更多的是确定员额法官的数量以及选任标准,但由此必然会涉及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配置比例及选任标准,这也是事关员额制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
从逻辑上来说,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在制度设计、改革配套、待遇保障上应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步进行,但司法实践中更多关注的是员额法官的比例,弱化了对审判辅助人员的人事管理改革制度设计。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看不到期望,待遇得不到保障,部分法院入额法官不足,重要办案力量不能入额,无人办案,因此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对保障法官员额制所需要的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改革前,我国法官既要管理又要办案,未将审判工作、辅助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合理区分,部门岗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流动没有严格的要求,各类人员都是统一管理的“混合模式”。司法体制改革试图扭转“混合模式”,使审判、辅助职能的关系往“分离模式”发展。但对于分离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对审判辅助人员的重新赋权有可能导致新的职能混同。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存在隐藏的风险。基层人民法院中的助理审判员受员额法官名额的限制,很大一部分都将作为法官助理参与审判活动,职责定位、职业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因而之前已经独立办案的助理审判员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失去积极进取的动力,辞职现象增多,既不利于留住审判人才,也不利于助理审判员职业发展规划,此类隐患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和标准不明确。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很少有法院对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比例进行研究,大多都是在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后,其他都划归审判辅助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范畴,此种做法缺乏通盘考量,并未充分意识到审判辅助人员在整个审判运行机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审判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前景不明朗,对于其晋升和等级制度等职务套改尚未落实到位;其物质保障与员额相比尚有差距,从法院系统现有工资制度看,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临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并不高,但其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并不小,收入和付出明显不成正比,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首先应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职责范围,将审判事务与辅助审判事务区分开。一般而言,通常法官的职责为:依法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裁判;监督和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日常工作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工作,属于辅助审判事务,由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要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分工。书记员所从事的主要是辅助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送达诉讼文书、庭审记录和其他记录工作;证据及代管物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保管和归档工作以及案件数据信息的输入工作。应注意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配合。根据审判辅助和审判实务的需求,实体性工作主要由法官和法官助理配合完成;程序性工作主要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合完成。
其次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运行环境。我国审判辅助人员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不仅要对其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对其运行的环境进行优化。面对法官员额制背景下审判辅助人员需求量不断增加的现状,应围绕法官这一核心,配备数量充足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群体,确保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质量能够满足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此外,要培养司法行政人员 “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做好审判工作的行政辅助工作,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再次运用社会化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通过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充分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辅助作用,让法官不再因为辅助工作分散精力,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需要在现有审判辅助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引进专业的审判辅助服务。为保障充足的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可以探索通过多元化的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的期限、工资待遇、未来的职业走向以及保守审判机密的义务。
第四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特点相适应的人事结构管理体系。为不断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有必要根据审判辅助人员从事工作的选任条件、工作量大小、工作难度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细分,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保障建立起与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特点相适应的人事结构管理体系,让审判辅助人员看到自己的职业前景,稳定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完善编制外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应当通过制定有关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政策、解决人员编制、落实经费开销等方式,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上要体现其专业特点,考虑司法人员职业要求,以高于当地同类专业人员、低于初任法官的标准加以确定。
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处于“进行时”,改革过程中每一部分取得的成效都事关整个改革的成败,审判辅助人员的制度构建对于法官独立高效地完成审判任务、解决当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应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当前各级法院的工作实际,探索审判辅助人员的制度构建模式,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奠定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