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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内部执行监督
日期 : 2019-05-27 来源 :

    司法系统内部执行工作的监督对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监督,就是指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很多方面,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其他部门对本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人大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现主要分析一下司法系统内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问题。

  一是上级法院的监督。这是法定的和最重要的一种执行监督机制。

  1998年7月18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五部分专门就“执行监督”作出了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能予以明确,首次规定了执行监督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确立下来,规定了执行监督的具体手段以及监督过程中处理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原则。

  《执行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执行监督问题作出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不是十分完善,但它对于弥补执行监督方面的制度空白以及对日后的执行监督立法都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修订后的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及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遭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具有重大意义,是执行监督立法上的重大进步,同时,也首次从立法层面上赋予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利。

  二是法院内部其他部门的监督,主要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及案件流程管理部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方面。它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当然,也还包括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部门(通常为立案机构)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程序管理,即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对于期限即将届满的,拥有催办督告权,为法院对整体执行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执行中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到期债权的等情形,应当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听证会应有3名以上执行人员参加,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指定另一名主执行官主持。由参加听证会的执行人员集体审查后作出裁定。原承办主执行官不得参加审查和制作裁定。(《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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