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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强化负向约束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日期 : 2019-05-22 来源 :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效果体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反映。司法公信力对法律权威的实现和扩展、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建构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司法的公信力才能获得实现。作为法官,我们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呢?

  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树立司法自信。作为司法工作的主体,司法自信是法官回归司法本位的前提。缺乏这种自信,我们无法找到自己的归属感和作为法官的群体尊严。面对司法前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我们要理性、客观、平和地看待,既不能妄自菲薄、悲观失望,也不能妄自尊大,盲目乐观。实现司法自信,我们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着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办案,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守住公正的底线。

  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正确处理与媒体关系,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坚持善用、善待媒体,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工作信息,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促进司法共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应重视律师这个群体对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业功能,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合法、理性、文明、友善地对待律师,强化诉讼中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他们充分发表意见,让他们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司法腐败会摧毁司法公信力。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会直接妨碍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惩治腐败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首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拓宽司法公开范围,把公开透明贯穿到司法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坚持传统公开手段和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

  其次,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法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对特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土壤,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特权行为的领域。

  最后,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办案环节设置隔离墙,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整合监督资源,使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筑防治司法腐败的“防火墙”。(《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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