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担当是司法责任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每一个法官都应提高司法担当,忠于司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坚守法治,业务过硬,敢于担当,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每一个人民法官提出的要求,忠于人民、忠于法治是每一个法官所要坚守的使命。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法官的司法担当。
提高司法担当就是要追求无冤司法高境界。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审判,法官需要在是与非、善与恶之间作出泾渭分明、不差毫厘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要秉持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审慎分析证据,周密排除怀疑,依法认定事实,不使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不能使任何一个无辜者蒙受冤屈。
提高司法担当就是要坚持为民司法。信仰的力量是法律天平的砝码,悲悯的情怀是司法为民的源泉。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颇具成效,广大人民不再状告无门,加之巡回法庭的建立以及案件异地审理、领导过问案件记录等制度建立,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越来越多。司法裁判短时间不一定被公众所接受,这折射出法律人思维与普通人思维、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异性的。
提高司法担当就是要强化审判监督。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改变以往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结构畸形、运行不畅等积弊痼疾;而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是不要监督,而是要改进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规定,“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作为行政管理者,肩负行政事务管理职责;作为审判职务履行者,又肩负业务指导、审判管理职责;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承担着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如果分管部门审判瑕疵较多、司法作风不正、审执纪律松弛,以及由于法官裁判错误或枉法裁判导致错案追究、国家赔偿、舆论炒作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院庭长的责任。
提高司法担当就是要有依法纠错新胆识。将疑罪从无的书面条文转化为根植于法官内心的理念,并付诸司法实践,依然需要勇气与魄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的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敢于刀刃向己,捍卫法律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是刑事申诉和再审工作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导向。人民法院应审慎对待申诉诉求,发挥特殊救济程序的最后救济作用,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纠错,依法再审改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