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废弃物引山火,该当何罪?
今年8月15日是我国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图一己私利,无视生态环境保护,不顾公共安全,随意在山野焚烧废弃物品。一旦焚烧过程中火势失控引发火灾,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失火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25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罗某雇佣被告人汪某及司机单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运载3000斤废弃喇叭至潮安区一山窝处的水泥地。罗某先用打火机点燃部分喇叭,后与汪某一起将运至现场的废弃喇叭陆续投入火堆燃烧。燃烧半小时后,因喇叭中的电石在燃烧时发生爆炸,引燃周边草丛,继而引发山火。罗某等人上前扑救无效,开车逃离现场。火灾经群众发现报告并组织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的林地总面积699.789亩,受害林木直接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83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汪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森林资源是宝贵的生态财富。一旦随意焚烧废弃物品引发火灾,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危及公共安全,对集体利益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的危害,触碰法律红线,害人害己。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和安全用火意识,严守森林防火规定,自觉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