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带货的兴起,为众多商家打开了产品销售新思路:只要商家们精心制作的短视频成为“爆款”,流量亦可“引爆”产品销量。然而,有的商家为了节约成本、快速引流,“搬运”他人的短视频作品宣传自家产品,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2025年4月,冉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两则自己表演、摄制、制作的短视频,以相同居家背景、固定拍摄角度、多种姿势展示一款女鞋,并在视频下方附带了该女鞋的购买链接。然而,同年6月,冉某发现某商行通过截取并发布冉蕾上述视频对商行销售的女鞋产品进行推广引流,遂认为该商行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结合视频本身的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行业情况等背景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进而确定是否属于“作品”。本案中,冉某主张的抖音视频是其自己扮演、布景、摄制、加以自己解说旁白、选择字幕,通过选择、加工、组合、编辑、技术美化等处理,并独立制作完成,内容本身具有独创性,且融入了自己的思想感情、个性化表达,属于独创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某商行未经授权、许可,截取被诉侵权视频并作为抖音账号在售商品的广告视频发布,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已侵害冉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商行赔偿冉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500元。
法官提醒:
一个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广大商家应树立原创意识,学会自主打造精品,若有使用他人短视频的需要,则应主动与创作者进行沟通,获取相应视频授权。若在未经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复制发布或“二次加工”他人视频,极有可能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