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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时间:委托他人转让演唱会门票,小心“票钱两空”!
日期 : 2026-06-29 来源 :

在文娱市场中,热门演唱会门票往往开售即“秒空”。于是,委托购票、转让门票便成为了歌迷们解决演唱会购票难、转票难的“常见操作”。这类交易行为通常以线上沟通、快递寄票的形式进行,虽然操作起来十分便捷,却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一旦交易过程中产生票务纠纷,该如何维权?

2025年5月,刘某华以7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入了2张演唱会门票。后因故无法前往,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涵,委托其将2张演唱会门票进行转让。同年5月4日,陈某涵联系好门票受让人后,与刘某华约定该2张演唱会门票总价为7800元,前期陈某涵向刘某华支付2800元,余下5000元待受让人收到门票并支付对应款项后交付。后刘某华将门票邮寄至陈某涵指定地址,受让人签收并向陈某涵支付对应款项后,刘某华遂要求陈某涵依约支付剩余票款,但陈某涵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华遂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华主张委托陈某涵代售演唱会门票,与陈某涵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为据,可确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刘某华已按约定向陈某涵交付了演唱会门票,但陈某涵未按约定向刘某华支付剩余款项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刘某华要求陈某涵返还票款5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涵未及时向刘某华返还该部分款项,确已造成刘某华资金的利息损失,刘某华诉请陈某涵支付利息损失,可予支持。

综上,潮安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涵应返还刘某华款项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由于在社交平台上委托他人转售门票的行为大多建立在转让人与受托人双方之间的信任之上,一旦转让人将门票寄出,受托人失联,交易链条极易断裂,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为了避免落入“票钱两空”的窘境,广大群众可以优先选择自带担保功能的平台转售门票,尽量避免与陌生人进行私下交易。若发现受托人拖延付款甚至失联,应及时收集聊天记录、快递单号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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