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作为一项刺激的户外水上活动,给游玩的人们带来不少欢乐。然而,其背后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如果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发生翻船、撞伤等事故,应该如何明确责任边界?
2024年8月,马某到某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漂流项目。漂流过程中,工作人员拉动马某漂艇将其推入漂道漂向戏水池。由于漂道有较高坡度,在坡度与水流的共同作用下游客们顺漂道而下。在惯性作用下,马某的漂艇冲撞到前方其他游客卡在漂道的漂艇,人身落水后随水流漂落到戏水池,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到医院住院治疗,某公司为其垫付医药费73185.73元。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 359630.99元。某公司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水上漂流项目经营者,应当从安全警示、滑道设计、应急预案、操作指引、人员培训、防护措施各个方面做好保障以避免游玩者受伤。从监控视频上看出,漂道有较高坡度,游客是被动顺势顺水漂流,没法控制划艇速度及方向,自主避免险情的能力是有限的,工作人员将马某推入漂道时,显然未注意到前方已堵塞,可能发生危险,导致游客追尾冲击,落水受伤,具有主要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户外漂流是高刺激高危险的游乐活动,马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某公司已对项目的危险性、注意事项进行警示,在漂流过程中发生冲撞,是这项活动较易预见的危险,马某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危险进行预见,如果严格按照安全提示坐稳并且抓紧扶手,应当可以避免部分损害,马某具有部分过错。综合各因素,确定某公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即287704.79元,马某自行承担20%损失即71926.20元。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依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可计10%的免赔额,即应承担保险责任258934.31元。
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马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14519.06元,退还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4415.25元。该案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潮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作为漂流等危险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风险提示、员工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全力保障游客安全。而作为游客,则应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在游玩过程中严格遵照安全指引,服从景区管理,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