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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打工人”,究竟算谁的员工?
日期 : 2026-04-29 来源 :

随着用工需求与用工模式日益多元化,劳务派遣成为了不少企业缓解用工压力的常见方式。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者受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却被派往其他单位工作。那么,这样的劳动者,实际上算谁的员工呢?

某劳务服务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其每月根据安排至某公司上班的工人人数及工作量向某公司收取费用。2021年4月,在沈某、某劳务服务公司、某公司三者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某劳务服务公司将沈某安排至某公司上班并负责其上下班接送及日常考勤记录统计、工资发放工作。同年10月,沈某受伤后未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其办理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理赔手续。后沈某因受伤赔偿事宜与某劳务服务公司协调无果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劳务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某劳务服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经某劳务服务公司的安排至某公司上班,上下班、考勤由某劳务服务公司接送、统计,沈某需向某劳务服务公司请假并由某劳务服务公司另派人员至某公司上班,可见某劳务服务公司对沈某具有实质性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双方具有人身从属性。某劳务服务公司、沈某均确认沈某每月的工资系由某公司根据某劳务服务公司统计的考勤、工时计算后支付给某劳务服务公司,再由某劳务服务公司发放给沈某,故可确认沈某的工资系某劳务服务公司发放的,某劳务服务公司、沈某之间具有稳定的经济从属关系,其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应确认某劳务服务公司、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某劳务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某劳务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潮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将其雇佣的劳动者指派至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但其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劳动者不在本单位务工消失。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要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可随意拒绝承担或转嫁用人责任。同时,用工单位如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服务,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止履约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用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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