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 以案说法
“正宗”猪脚饭,竟是个“贴牌货”?
日期 : 2025-10-14 来源 :

在激烈的餐饮行业竞争中,一个响亮的品牌对于招揽客源至关重要。因此,有的经营者动起歪心思,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为自己的餐厅“加持”,企图以此获得顾客的信任与青睐,但这种蹭其他品牌“流量”的行为,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公司是一家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管理企业。2023年9月,某公司经他人受让取得了多个类别不同的“某某某”商标。

后该公司发现,同行业一餐饮店的企业名称中存在“某某某”字样,同时,该餐饮店还在生活服务平台上销售猪脚饭等与某公司招牌菜品相同的食品套餐,并在店铺装潢、餐具上使用“某某某”“某某某猪脚饭”标识,遂以该餐饮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店在案涉生活服务平台店铺名称中使用“潮某某某州猪脚饭”字样,且在该字样招牌的实体店铺的装潢、餐具等处使用“潮州某某某”“某某某猪脚饭”“潮某某某州”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某餐饮店经营餐饮服务且所售商品为猪脚饭,分别与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商品类别相同,某餐饮店在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时,“潮”“州”二字字体较小,“某某某”三字的字体较大,突出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部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售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公司,或者与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餐饮店作为某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餐饮店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5000元。

法官提醒:

擅自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或用于经营场所、经营用品等的“搭便车”“蹭流量”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广大经营者应提高诚信经营意识,注重打造自己的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否则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脚部

©2017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粤ICP备180546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