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郭佳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5103刑更1号
罪犯郭佳惠,女,1999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90516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
2024年8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24)粤51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郭佳惠有期徒刑一年。现罪犯郭佳惠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对罪犯郭佳惠作出的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郭佳惠因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根据其申请,经审理后于2024年10月14日决定对罪犯郭佳惠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止,目前未执行刑期尚有8个月17日。2025年1月6日,罪犯郭佳惠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报请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罪犯郭佳惠进行医学诊断。经鉴定并经审查,目前其系怀孕的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郭佳惠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因其目前系怀孕的妇女,依法不宜对其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佳惠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