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郭佳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受理的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罪犯郭佳惠因犯交通肇事罪,我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51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郭佳惠有期徒刑一年;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郭佳惠于2024年9月5日以其正在哺育婴儿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4日决定对罪犯郭佳惠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2025年1月6日,罪犯郭佳惠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继续监外执行。根据罪犯郭佳惠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于2024年12月13日经潮州市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获知其“宫内妊娠,单活胎,如孕12+周大小”。对罪犯郭佳惠目前是否怀孕以及是否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之规定,
特此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日。
联系电话0768—5819482。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