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明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受理的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人王明丽交通肇事一案,我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2024)粤5103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明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被告人王明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明丽于2024年12月27日以其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且生活无法自理,向我院申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王明丽于2023年7月13日经潮州市中心医院诊断,其患有:1.全身多处损伤骨折,建议门诊治疗,骨折愈合后返院拆除内固定。2.2型糖尿病。2024年4月11日经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诊断:老年白内障,双眼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罪犯王明丽目前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否符合“生活不能自理”,需组织医学诊断鉴定工作,以确认应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之规定,特此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日。
联系电话0768—5819782。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