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郭佳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5103刑更3号
罪犯郭佳惠,女,1999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90516314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横溪村后寮47号。因本案于2023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10月18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51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佳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郭佳惠以其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郭佳惠前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于2024年1月27日在潮州市妇幼保健院单胎活产一女婴,目前正在哺乳期,哺乳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
本院认为:罪犯郭佳惠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因其目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法不宜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佳惠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