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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日期 : 2021-01-29 来源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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