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例
日期 :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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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三家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合计27亿多,严重资不抵债,于2018年8月27日分别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8月29日,潮州中院作出裁定受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亚太三家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潮州中院申请进行重整,潮州中院考虑到亚太三家公司仍有较好发展前景,具有挽救希望与重整价值,其重整草案符合法律规定,于2019年9月9日,批准亚太三家公司重整计划。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潮州中院审理的首宗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盘活船舶5艘合计价值5.6亿元,清理企业资产12.8亿元,化解金融债务26.04亿元,有效保护了金融债权,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二是实行“放水养鱼”,使企业边破产边经营,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相关方各方权益的共赢。三是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创新“破产不停产”、创新“增加备选投资人名额”等做法,使重整计划获债权人全票通过。(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詹南洋任饶平县公安局饶洋派出所所长。在此期间,经其决定,饶洋派出所以“罚款”的名义,多次索取、非法收受辖区内相关赌博摊点老板或关系人人民币共计60.52万元,充当赌博摊点的“保护伞”,上述款项经詹南洋决定,部分用于发放该所在职人员额外补贴,部分作为该所日常开支。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南洋任饶平县公安局饶洋派出所副所长、所长、饶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相关人员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多次非法收取詹某盛等人人民币共计101.1万元。2018年5月15日,詹南洋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5日,潮州中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詹南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及追缴的其他人员相关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查处了一批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詹南洋单位受贿、受贿案备受关注。詹南洋身为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执法犯法,充当辖区赌摊的“保护伞”,在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其仍顶风作案,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的审理与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贪腐犯罪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和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打伞破网”的决心和力度,对腐败分子形成极大震慑,也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环境损害专业评估鉴定机构评估,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6107773.17元。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潮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为促使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尽快到位,法院着力于做好被告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污染企业及时足额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26107773.17元作为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潮州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潮州中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潮州中院受理的首宗涉及大气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潮州中院受理的涉案标的额最大且是跨区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不但实现案结事了,更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关切,也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有益的司法实践探索,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守卫绿水青山、护航碧海蓝天的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3日,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潮安农信社)与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签订《社团贷款合同》,潮安农信社依约向创业公司发放了贷款17900万元,创业公司提供“潮州国际大酒店”南楼作为抵押物。潮州中院一审判令创业公司应向潮安农信社付还借款本金17900万元及利息12904.289万元。创业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省高院裁定按创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典型意义
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3亿元,案件审理直接影响到潮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收压降率,是广州市农商银行并购潮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事项中的关键节点,受到省、市两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服务大局,高效审理,为依法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提供诉讼便利,对创业公司不合理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执行阶段,案涉抵押财产“潮州国际大酒店”变卖成功,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潮州市益寿堂贸易有限公司池湖大药房、潮州市益寿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经核准注册第1443440号“
”、第3351843号“
”、第l0545749号“
”、第l0545830号“
”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销售的商品侵害其商标权,向法院起诉。通过不懈努力,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2018年年底以来,双飞人公司共起诉潮州市多家药店、商铺商标侵权82件,涉及潮州区域众多药店,数量多,范围广,影响巨大。法院通过努力,最终促成79件案件的原、被告达成和解,调撤率高达96.3%,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类案件的审理,既保护了相关企业知识产权,也彰显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法作用,为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起到积极的作用。(一)基本案情
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对刘某龙创作的《罗马纹》予以登记。后刘某龙将该作品授权给潮州市美龙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用于生产罗马纹密封罐陶瓷产品。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邱淡发、吴雪娟、邱培勇合作生产与美龙公司产品相似的罗马纹密封罐系列陶瓷产品并出售给外商。至2015年1月被查处,公安机关共从被告人处扣押涉嫌侵权产品罗马纹密封罐3433个。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罗马纹密封罐与美龙公司提供的罗马纹密封罐无实质性差异,具有同一性。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三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后潮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潮州中院撤回抗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近年来首例针对陶瓷产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而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对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出审慎而准确的判断,并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作出无罪裁判,防止经济纠纷刑事化办理。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努力达成共识,最终获得检察机关对无罪裁判的认可与支持。在如何认定著作权,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等方面,本案的裁判规则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作用,对做好陶瓷生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陈杰荣诉梧州市英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荣在淘宝网上向英柏公司购买美白霜套装10盒,共1200元。但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上未能查询到相关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数据信息。经陈某荣投诉,梧州食药监局认定英柏公司构成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因英柏公司在网店商品图片上标注“绝对正品,假一罚十”,陈某荣要求判决英柏公司赔偿十倍货款。潮州中院经再审认为,在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进行展示应视为要约。“假一罚十”是英柏公司对商品质量的一种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成立,即构成合同内容,应属当事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双方合同有效,陈某荣要求英柏公司依约赔偿十倍价款,应予支持。
(二)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成为一种快捷、普遍的购物方式,同时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集结地。依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给予售假者应有的惩罚,是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网络购物安全的有力保障。对于网页上标示“假一罚十”的售假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案判决有利于裁判标准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导向作用。(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光明为获取公民身份信息供自己使用,在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大鉴村的家中利用电脑登录互联网后,在 “赚客吧”网络论坛下载了一个含有20050197条公民身份信息的压缩文档“2000W(csv格式).rar”存放其电脑硬盘内。之后,林光明分别从上述文档解压复制并创建了一个含有301542条公民身份信息的文档“草纸.txt”及一个含有85993条公民身份信息的文档“shenfen2.txt”于其电脑桌面,准备使用。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光明为在京东网站实名注册“会员”账号用于抢购优惠价格的商品后转手出售牟利,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大鉴村其家中,多次利用手机微信软件通过互联网与一同案人(另案处理)联系后,以每条信息人民币1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购买取得89条含有公民姓名及对应的身份证号码、绑定的银行卡号码的信息。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光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视为“百罪之源”,非法获取、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泛滥,直接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非法讨债等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利益。从法院审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看,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动辄成千上万条,被侵害人群遍布全国各地。惩治此类犯罪,是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货”等新型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的审判,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立场, 可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恒广潮安分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2017年11月22日,在恒广潮安分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工地外架发生坍塌造成曹名检受伤。曹名检向潮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潮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并认定用人单位为恒广潮安分公司。恒广潮安分公司认为其将承建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雇用曹名检在该工程工地从事内架工工作, 其与曹名检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承担曹名检的工伤责任。恒广潮安分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潮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潮州市政府经审查后认为恒广潮安分公司与曹名检的劳动关系事实不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潮州市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曹名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诉讼各方最终同意和解,曹名检最终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和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该案成功和解,使工伤受害当事人能及时领到赔偿款进行治疗,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消除官民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处理,对于促进建筑行业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规范转包、分包行为,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促进政府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示范意义。(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柯元桂通过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上《借款协议》,向借贷出借人林治术借款9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年利率12%,每月应收本息为799.64元。在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于2019年6月12日依据借款协议约定的条款将债权转让给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融信保公司),后融信保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元及应计利息、仲裁费等。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6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2019年6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上述全部请求。融信保公司向潮州中院申请执行,柯元桂向潮州中院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潮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案件存在先予仲裁的情形且涉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粤5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二)典型意义
自2018年以来,潮州中院收到大量P2P网贷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潮州中院从出借人和申请人资质、放贷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等方面认真审查,一旦发现是先予仲裁或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均一律裁定不予执行。通过这个案例明确如网络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对打击网络P2P公司的违法活动,都具有典型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