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包装”换“真刑期”!
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亦是消费者购物的重要考虑因素。当印有企业商标的包装被非法制作、售卖,山寨产品便能披上品牌“外衣”堂而皇之地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要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25年5月开始,被告人梁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白某牌”“某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另行处理)生产22000件假冒“白某牌”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及61100件假冒“某某昭通酱”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后出售给余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非法获利,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广大市场主体应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在生产、销售包装袋的过程中,严格审查商标授权情况,切勿知法犯法,用“假包装”换取“真刑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