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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生财?开药骗保有“判”头!
2026-05-22 来源 :

 今年4月1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为严厉打击医疗保险领域欺诈骗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可若有人心存侥幸,明知骗保是违法行为,仍为牟取利益突破法律红线,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其将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20089.61元退回某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8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许为非法获利,利用其尿毒症患者身份,隐瞒自己实际药品需求量,从某市定点医药机构购进药品,并通过其购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收到药品后,被告人许某留足自己需要服用的药品,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多次将上述医保报销药品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出售,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许某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20089.61元,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不是个人的“摇钱树”。广大群众务必自觉规范就医购药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以开药倒卖、冒名就医、重复报销等方式骗取医保资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一)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

(三)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五)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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