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
微信“曝光”发小?名誉侵权要担责!
2026-05-21 来源 :

随着微信的广泛普及,朋友圈、微信群成为了大众日常交流、表达情绪的重要空间。然而,有的人却误将这样的社交空间视为其享有言论自由的私人领地,在遭遇不满时肆意发声、“曝光”他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然越过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2025年5月29日,林甲因向其发小林丙催讨17500元投资借款无果,在个人微信发布内容为“诈骗犯林丙以合伙生意、卖减肥药打假等欺骗手段,专业杀熟身边人,有他本人承认诈骗的证据......的朋友圈,并配图包含林丙肖像及上述言论的内容,同时,林甲还在下方自行评论“已经被抓过两次了,现在取保中......等言论。同日,林乙在微信群(群聊人数500人)内转发上述朋友圈内容并发表相关言论,林丙认为林甲与林乙发布、转发的内容不实,对其名誉造成重大影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甲、林乙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公共微信群的言论自由应当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林甲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林丙存在诈骗行为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明确指向林丙诈骗的言论,并配附林丙肖像,自行评论“已经被抓过两次了,现在取保中......,易引发他人对林丙的猜测和误解。林乙将该朋友圈转发到涉案微信群中并发表相关言论,该群聊人数有500人,社会扩散风险较大、传播范围较广,不仅有意在贬损林丙的个人品德、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其二人的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林甲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林甲将不当言论发布至朋友圈,林乙在未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将该朋友圈转发到涉案微信群中,进一步扩大了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其二人主观过错明显。虽然其二人是普通公民或网民,但林甲、林乙案涉行为易引发公众特别是双方共同好友对林丙品德、信用的猜测、误解和负面认知,损害公众对林丙的信赖,并造成林丙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甲、林乙应分别向林丙出具书面道歉信,林甲应将书面道歉信发布至其使用的微信朋友圈,林乙应将书面道歉信发布至案涉微信群,二人应林丙支付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44元

法官提醒:

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在处理现实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理性解决问题,切不可随意在社交平台里肆意“曝光”“攻击”他人,否则一旦损害他人名誉权,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网站首页 头条 光影瞬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