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说着物业服务不到位,但拖欠物业费这么久了,我们的工作也很难开展。”
“我们的房屋面积就145平方米,但你们物业服务费却计算到147平方米,这合理吗?另外,交房时间延迟,这违约金谁来承担?”
在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与陈某双方激烈地辩驳着。
原来,某物业公司向陈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2月26日,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物业服务费为320.83元/月。自2023年5月起至2024年8月,陈某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7908.36元。某物业公司认为陈某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且损害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及双方诉求,找到了双方的矛盾症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的起算时间及计算面积存在争议。考虑到该案事关民生,如让双方“对簿公堂”则会使双方关系更加“僵化”。
为精准“对症下药”,承办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仔细计算物业服务费后,组织双方到庭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虽约定了涉案房屋面积为147平方米,但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涉案房屋面积只有145平方米,那么你们的物业服务费的面积计算也要跟着修改。”承办法官向某物业公司说道。
“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是每一名业主的义务,只有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你们作为业主的也才能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你所说的延迟交房违约金问题,房地产开发商与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其实是两个相互独立主体,无法混为一谈,如果你认为延迟交房损害到你方的利益,你可以另案起诉进行维权”。另一边,承办法官耐心地向陈某解释法理。
“这个面积计算确实是我们的工作失误,仅是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计算物业服务费,这个我们同意重新按实际的面积145平方米进行计算,包括以后的物业服务费也是按145平方米计算。”某物业公司承诺道。
“经过你们的解释,我也明白了房地产开发商与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应因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为由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我愿意按照法院计算的金额来付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陈某的“心结”总算解开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庭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服务费5000元。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感谢法官不厌其烦地与我们沟通调解,用心用情地帮助我们解决问题,既然业主已经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我们申请撤诉。”某物业公司感谢道。
近日,某物业公司将一面写着“法庭调解有力度 司法为民有温度”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手里。
物业服务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近年来,潮安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注重“办好案”更重“促治理”,共实质化解涉物业服务纠纷21件,切实让“安居乐业”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