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深圳某公司负责人倍感忧愁,说道。
“之前我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可以联系他们帮你开。”听到这个消息,陈某说道。
“到时候我先转钱过去,你让那个公司把开好的发票和扣税后的余额发还给我。”深圳某公司负责人说道。
虽然深圳某公司找到人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最终他们能否顺利拿回扣税后的余款呢?
2021年4月,深圳某公司通过陈某联系某虹公司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陈某约定扣除相应税款后将余款返还。后深圳某公司依约向陈某提供的某虹公司银行账户转账65832元,该公司出具相应价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陈某指示寄至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同时将扣除10%税款后的余款59249元转账至陈某儿子陈某辉的银行账户。深圳某公司确认收到发票后,要求陈某联系某虹公司退款,但陈某多次以某虹公司未退款为由拒绝还款,该公司遂以陈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深圳某公司通过陈某联系某虹公司在双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张陈某返还的货款实质上源于其向某虹公司的转账,明显不符合给付目的欠缺情形,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鉴于深圳某公司向某虹公司转账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目的在于掩盖其让某虹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故深圳某公司向某虹公司转账的行为属于虚假给付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深圳某公司主张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陈某返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税收法规。若纳税人执意以身试法,一旦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踩“坑”,妄图寻求法律保护也将“无力回天”。因此,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