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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监督管理 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日期 : 2019-11-11 来源 :

  人民法院应多措并举,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审判质效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是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选择。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路径无疑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就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应多措并举,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审判质效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健全随机分案机制,实现源头防范。案件分配是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却是关乎司法公正的源头环节。随机分案能有效克服传统人工分案的弊端,较好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的出现,是优化职权配置、制衡权力运行、促进公正廉洁的有效措施。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科学限定人工分案范围。要从加强公正廉洁司法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随机分案机制的重要意义,科学制定制度,严格予以落实,减少案件变更的人为因素,真正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当出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形以及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等情况时,可以通过严格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同时应严格限定调整的数量。二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变更审查。在随机分案机制下,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确有理由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予以变更。变更承办人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随机分案实行监督,对随意更换承办人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加强工作调研,完善分案平台。积极做好随机分案调查研究工作,健全审判监督管理与分案机制的贯通结合,排查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原因,及时修正解决,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平台。

  二是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落实审判职责。在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院庭长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变得更加丰富,其既是审判者,又是监督者、管理者,应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审判权、监督权、管理权的有机统一。一是积极行使审判权。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娴熟的业务技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着明显的优势。因此,院庭长应当主动回归审判一线,积极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有效发挥业务骨干攻坚克难的引领示范作用。同时,不断优化“传帮带”导师机制,提高青年法官的业务素养及审判实务能力,带动全院整体审判质效的提升。二是精准落实管理权。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清单,为实践操作提供依据和框架。建立分级管理模式,区分院级及庭级不同管理内容,同时,借助主审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对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事项进行研讨,统一裁判尺度。主动适应改革后审判权运行的新特点,创新工作方法,强化院庭内务管理。三是有效强化监督权。正确厘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找好契合点,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从整体管控、个案监督等多个层面,遵从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留痕的原则细化权利清单,保障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同时,明确院庭长监督权的负面清单,防止干预和过问案件,确保审判权的独立有效行使。

  三是发挥类案检索作用,统一法律适用。类案检索通过个案与类案的偏离预警,运用综合价值判断以摆脱法律形式逻辑禁锢,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推进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趋势。一是明确划定案件类型。明确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数据库、法信等平台收集类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因法律适用问题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等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其他案件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增强裁判说理,提高案件质量。二是规范检索范围方式。应实行分类逐层检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条线主办的刊物刊载的案例、上级法院裁判的其他案件、本院裁判的其他案件、全国其他地方法院裁判的案件类别顺序进行分类逐层检索。三是强化检索结果应用。对于检索到的案例或类案,应当打印或复印装卷归档。对于要提交合议庭评议、主审法官会议研讨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该归纳类案要旨后一并提交。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应当要参照适用,其他类型的案例或类案,应予参考适用。

  四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提高裁判质量。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行政化监督管理的替代机制之一,具有交流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以及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等功能,其制度价值应当予以肯定,但其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明确功能定位,推进科学化发展。首先,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为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开展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平台;其次,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筛查过滤功能,形成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诊”机制;再次,明确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审判执行规律,分析审判执行质效运行态势,确保审判执行质效全面向好重要功能。二是细化管理流程,确保规范化运行。建立会议启动审核机制,由院庭长或资深法官负责审核案件或问题的疑难复杂程度,是否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高会议运行的专业性,院庭长在发表意见时应注意专业性及可适用性,防止变相的行政化。加强会议的宏观指导功能,会议不仅应讨论个案,也要注意个案适用法律的普遍要求,对审判过程中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专业指导。

  五是规范案件审判流程,严格节点监控。审判流程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是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关键。建立健全程序规范、分工协作、权责分明、高质高效的审判流程管理新机制,保证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节点实行有效监控,方能实现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全面优化。一是积极构建大流程管理新格局。打破传统思维模式,拓宽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机制,既要发挥人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实行“人管”,又要充分运用软件在管理中的辅助作用进行“数控”,人机共管,优劣互补,逐渐由“粗放式”管理过渡到 “精细化”操作,实现对审判流程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细化、精化。二是正确处理节点监控与审判权行使的关系。节点监控作为审判流程管理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实际,科学、准确界定审判流程管理活动中的各个节点并科学监控,才能设计出契合法院实际、符合审判执行规律和形势发展需要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规范、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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