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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执行工作机制 切实打赢执行攻坚战
日期 : 2019-11-04 来源 :


  执行难固然与被执行人缺乏讲道德守诚信有关,但更为关键的是执行法律制度、社会诚信体系发展滞后及其与人财物流动性增强之间的矛盾问题。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依然客观存在,尤其是“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阻碍着整个执行程序的有效推进。执行难固然与被执行人缺乏道德诚信有关,但更为关键的是执行法律制度、社会诚信体系发展滞后与人财物流动性增强之间的矛盾问题。

  首先是建立律师调查支持制度。当前,由于法律并未对律师调查支持制度的程序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各个法院在代理律师委托调查函格式、调查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极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应明确委托调查函颁发对象必须为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而并非其近亲属、亲朋好友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在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不配合或不协助等客观事由的前提下,是否应享有自主选择向法院申请委托调查函的权利,并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代理律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是应规范委托调查函的格式,防止当事人滥用调查权。委托调查函应包含委托法院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信息、委托调查事项、保密措施、拒不协助调查的法律后果及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等。三是规范委托调查程序。即执行法院应依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的书面调查申请,经审核调查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向代理律师颁发委托调查函;代理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必须向协助调查人出具委托调查函,说明委托调查基本情况,并向其送达一份调查函;协助调查人应根据调查函内容协助执行,若拒不协助调查的,代理律师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连同相关证据及时反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其次是完善执行听证程序规则。可参照适用审判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中的言辞原则和辩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听证制度的实施细则,构建一套由总则、听证前准备、听证实施和处置构成的完备的执行听证实施细则。如在听证前准备阶段的执行审查程序上,可具体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财产状况、法院实施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及依职权完成“五必查”(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国土局的各类可供执行财产)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

  再次是建立立审执协作保全工作机制。在立案阶段,要以立案窗口、两微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配备专人值班对接,及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好财产线索的查找、证据收集,以及保全担保机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告知相应的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审判阶段,要充分发挥庭前准备阶段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的作用,尽可能评估个案胜诉后实现债权的法律风险,假若案件尚未采取保全等措施,可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诉中保全;同时,也要打破审执分离后联动乏力的状况,推进执行查控系统与审判管理系统的无缝衔接,使审判法官可以直接提起查询、冻结指令。在执行阶段,要建立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见面制度,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络,激发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

  最后是构建以执行法官主导下的团队化执行模式。解决执行难,执行队伍是关键。应构建以执行法官主导下的团队化执行模式,实行扁平化管理,其中,执行法官由员额法官担任,行使执行权能,并主要负责执行事务中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重大财产限制和处置、重大人身权利限制、司法惩戒、执行财产分配、中止终结案件等重要事项及签发执行裁定(决定)。同时大力推进执行案件简繁分流和分段集约执行,成立快速查询、集中查控、异议审查、财产保全和非诉执行、委托执行、刑事涉财案件等专业团队,切实使简案快办、普通案细办、难案精办。(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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