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欠条中签名与实际姓名不符?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朱义某支付原告郑某货款29100元并赔偿该款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原告郑某据以证明被告朱义某拖欠其货款的证据的是一张签署有“老义”字样的商品调拨单,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老义”系朱义某所签,法院予以准许,因鉴定“老义”是否系朱义某所签,必须提取朱义某书写的笔迹样本,该笔迹样本在朱义某控制之下,原告郑某不能自行收集,原告郑某向法院申请责令朱义某提交笔迹样本用于鉴定,据此法院裁定朱义某限期提交其本人的笔迹样本,因朱义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据此,法院认定原告郑某提供的商品调拨单为真实,并认定“老义”字样系被告朱义某所签署。
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个别案件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取证能力、合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的能力低下,导致当事人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如按照本地的交易习惯,一些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往往只是签署了姓名中的一个字,此种情形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债权人也往往只提供欠条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欠条中关于债务人是谁指向不明,此时如果被告不予承认,债权人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针对这种现象,债权人可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对原书证予以补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合理运用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及时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笔迹样本,因债务人拒不提交其笔迹样本,法院据此推定债权人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黄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