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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双方均无过错,如何合理分担责任
日期 : 2018-05-03 来源 :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补偿原告李某的财产损失90万元。

20141122日,被告陈某个人经营的厂房发生火灾,并蔓延至与该厂房相邻的原告李某的铁棚结构厂房,烧毁厂房及内注塑成品水球、配件、塑料原料等。经火灾事故认定,认定火灾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被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718833元,原告造成损失合计63927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火灾系第三人广东电网潮州潮安供电局管理下的变压器台故障引起的。被告陈某辩解称火灾系第三人管理下变压器台的故障所引起,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原因未有确定性的结论,但可确定起火点位于被告个人经营的厂房,随火势蔓延而导致原、被告厂房及厂房内机械、货物的烧毁,火灾造成双方损失客观存在。对于本次火灾事故发生是否确实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若是电气线路故障是否因被告原因所致均未作出说明,在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后,并未对原、被告双方在火灾事故中的过错或责任作出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证实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在法律事实上应认定本案火灾双方均无过错,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合理分担民事责任。因火灾事故发生至今时间较长,原告被烧损财产已经被处理,故原告财产损失可参考公安消防部门所作出的火灾损失统计数据,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受损程度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90万元。

在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类型案件中,往往无法查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如何正确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纠纷至关重要。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当具体个案中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就需要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分配损失的补偿责任,以实现公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当损害结果客观存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加害人与被害人均无过错,而侵权事实不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追责时才能适用。这种情况下,若不根据损害结果酌定加害人适当对受害人的经济进行补偿则有失公平,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同时还应当体现均衡原则,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和数额必须适当,不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金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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