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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 ——法院:起诉可视为通知
日期 : 2018-04-18 来源 :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案件,判令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及该款利息。

被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6日,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陈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其朋友黄某借款176000元。黄某因经营销售装修材料需要,分多次向原告累计借款183000元。2017年4月5日,黄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黄某将其对被告陈某持有的176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朱某,由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债权,原告不得再向黄某主张183000元的债权。同日,黄某通过手机短信将债权事宜通知了二被告,原告提供了手机短息信息一份为证。原告从黄某处取得债权后,经向二被告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及该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通知的形式,黄某以合法途径向原告转让债权,原告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债权人身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履行债务,二被告签收了原告的诉状副本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视为二被告知悉了原告与黄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该债权转让已经生效,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书对二被告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二被告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有据,可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二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事实上,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权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人的起诉。(黄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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