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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没有约定 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日期 : 2018-04-10 来源 :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令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婚生儿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4日生育女儿杨某某,2007年7月17日生育儿子陈某某。2012年10月18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杨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但对婚生儿子陈某某的抚养权未做协商。因儿子陈某某自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已年满十周岁,其本人也自愿选择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婚生儿子陈某某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某已年满十周岁,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其本人也自愿选择与原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婚生儿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可以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并且孩子抚养权归属应该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若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黄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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