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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份信息模糊不清 ——因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驳回
日期 : 2018-04-02 来源 :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据,证实其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4万元,收款方均为“李某”,2017年3月20日通过支付宝向账户“李某aaa***@163.com”转账1万元,2017年4月15日委托曾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共2万元,以上转账合计7万元。原告同时提供书面《借条》一份,证明“李某”向原告借款7万元的事实。被告李某否认借款事实,否认原告电子数据证据证明的事实,辩称其不认识原告,《借条》不是其书写签名的。原告不确定《借条》是否为被告书写,不同意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另查明,被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公安局申报遗失本人身份证。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902.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等证据,鉴于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易于被伪造、篡改、拼接,再加之该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被告也不予认可,从而导致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但被告否认《借条》为其书写、签名,原告不确定《借条》内容是否为被告书写,又不同意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故该《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在被告否认借款情况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注意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否则在借款人否认借款情况下,出借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公民身份证丢失时应尽快登报声明,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以免身份证被他人拾获冒用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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