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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责任一方存在过错 能否减轻负事故全部责任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期 : 2018-03-28 来源 :


2015年5月3日,被告方某驾驶一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轿车沿潮安区浮洋镇徐仙路自东往西往浮洋镇仙庭村,当车辆行驶至一丁字路口时,适逢原告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因路面施工,双方车辆在会车时原告陈某操作不当致人车倒地,头部碰撞到被告方某轿车左前保险杆,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同年6月5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在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因路面施工,原、被告双方车辆在会车时原告操作不当致人车倒地,且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故原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错。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本院确定原告对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等费用44950元,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3324.6元。

法官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当事人逃逸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当事人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外,可能需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陈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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