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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纠纷 ――法院:无效婚姻应适用一审终审判决予以解除
日期 : 2018-02-20 来源 :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且为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原、被告于2016年相识并恋爱,2017年5月2日在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一直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生意。被告在婚前因外科疾病到郑州市某医院治疗,在进行血液常规检验中发现HIV阳性。后进行复查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2017年9月20日,原告认为被告隐瞒患病实情,且所患疾病无法治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前血液检查时就已查出HIV阳性,但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婚后也经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确诊HIV-1抗体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传染病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现被告所患疾病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且无法治愈的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应当宣告婚姻无效。遂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当前,各地的新婚夫妇婚检率均不高,特别是在我们潮州这个地方更是如此,这种情况是不容乐观的。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由于婚前没有做婚检,有些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也能顺利通过登记而领到结婚证,这不仅给优生优育埋下隐患,而且对双方婚后感情的发展造成障碍。上面所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女方如果在婚前对对方有深入的了解,男方对自己所患疾病不作隐瞒,在登记时有做细致的婚前检查,婚姻登记部门有严格的把关,就应该会避免一些无效婚姻的形成,减少一些悲剧的产生,同时也能使社会更加和谐。(蔡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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