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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转账的证据效力 ――法院:网上转账须谨慎
日期 : 2018-02-02 来源 :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主张被告苏某欠其借款1万元,被告苏某抗辩已通过微信转账付还原告李某4110元,并提供了相关微信转账截图,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某付还原告李某借款5890元,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苏某于2015年11月14日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并立下借条交原告存执,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月4日被告苏某通过微信转账付还原告李某借款800元、400元,2016年3月27日、2016年4月3日被告再次通过微信转账付还原告借款1200元、510元,上述还款合计4110元,尚欠原告借款5890元。原告李某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苏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有被告苏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已付还原告50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4110元,因有手机转账记录及原告确认,可予认定,另外的890元,因原告未予认可,也缺乏证据佐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转账。网上转账以方便快捷的方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由于其自身的极限性,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效力上又存在若干问题。在本案中,若原告否认接受被告转账的微信号系其个人微信号,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是很难得到法院的采信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上转账须谨慎,通过互联网转账之前可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形式等确认对方身份,;网上转账后应及时补书面条据;尽量采用传统的书面条据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蔡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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