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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解雇,酒后纵火烧厂
日期 : 2018-01-10 来源 :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放火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苏某原系某陶瓷厂的员工,因被解雇而心生不满,于2017年2月19日晚饮酒后,在家中准备沾有煤油的毛巾,骑自行车窜到陶瓷厂外,乘周围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巾,扔进陶瓷厂大门北侧存放稻草的棚寮,见有火光后离开现场返家。被告人苏某回家后继续喝酒至次日凌晨,再次从家中拿了沾有煤油的毛巾,窜至陶瓷厂外,以同样手段点燃毛巾并扔进陶瓷厂南侧的自行车棚里的珍珠棉上,见珍珠棉已被点燃后逃离现场。二次着火致使陶瓷厂稻草1250把、陶瓷花盆1120个、PVC排水管2条、透光板7张、珍珠棉149.8斤、格力牌空调外机2个等物品(均无法估价)被烧毁,因火势被该厂员工和群众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苏某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为泄愤,故意纵火燃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依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陈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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