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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捂死患癌症者以故意杀人获刑3年,缓刑5年
日期 : 2018-01-23 来源 :


 案情: 今年60岁的被害人吴某一直未婚,且左眼残疾。案发数年前与同厂务工的已丧偶的被告人陈某相识并交往,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感情和睦。2016年5月,被害人吴某被查出患有食道癌,经在医院短期治疗后回家养病,被告人陈某独力承担对吴某的照顾、护理。乡邻悉皆赞许。至案发前,被害人吴某因病情日益严重,进食困难,身体日趋消瘦,且生活不能自理,多次让被告人陈某返回揭阳老家,但陈某因被害人吴某无人照顾护理而不忍离开,一直在其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服药调养。后吴某萌发自杀念头,因身体状况恶化无法言语,用手势示意被告人陈某帮助结束生命,陈某先在吴某的指引下用布条、背包带勒吴某颈部未果,后又在吴某的手势指引下用棉被捂压吴某的口鼻,致其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其在本案中系应被害人吴某的请求帮吴某自杀,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具体案情,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监管条件,且被害人的部分亲属和乡邻还联名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宽处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陈燕珠可予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评析:本案系一宗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陈某明知身心备受疾苦煎熬的被害人吴某准备自杀,仍在被害人吴某的要求和指引下,采用勒颈、捂压口鼻手段致被害人吴某窒息死亡,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情节上,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吴某彼此顾怜,感情融洽,在被害人吴某身患癌症病重及至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陈某仍不离不弃,独自承担各种生活压力,悉心照料,实系感情驱动,而非其他利益使然,且情专意笃,普获乡邻好评;从自杀的原因看,案发时吴某虽身患重病,但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吴某系受病痛及亲人不理解双重煎熬而失去生存的信心,并基于自己意志自由的支配,决意自杀,后以手势比划要求被告人陈某帮其实施;被告人陈某并没有诱骗、逼迫或者唆使吴某自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可能引起被害人吴某产生自杀之念的其他行为。从作案手段看,被告人陈某系在吴某的要求之下实施,但作案过程下手迟疑,按吴某指引的手段才帮吴实现自杀,其并无积极采用恶劣手段杀害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综上,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被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遂依法适用缓刑。(哈少朋 谢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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