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货物运输路途遥远,实际送达时间与预计送达时间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货物延迟送达,托运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运费?
2025年7月27日,金某委托林某为其运输六箱货物至境外,双方约定运费共6767元。三天后,林某将货物分为两部分发出,其中五箱货物于8月12日送达金某指定地址,另一箱货物因派送人员送错地址,直至9月5日才送达。货物送达后,林某向金某催讨运费。然而,金某却称其客户因运输问题拒付货款和运费,自己无法支付运费,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金某辩称,林某未按约定期限送达货物,已构成违约,其有权拒付全部运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林某作为承运人,将货物依约送达至被告指定地址,已完成快递运输服务,金某作为托运人应当付还运费。金某经催告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还运费的违约责任。林某给金某的客户对账单载明的预计时效是基于大数据和运输经验预估的时间,实际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预计送达时间”内容并不明确,其双方未明确约定货物运输时效,不能因实际送达时间与预计送达时间不一致就认定林某违约。案涉证据证明客户要求金某退还最后一箱货物相应的运费,不能证明其实际拒付了所有货款及运费且拒付原因系货物运输迟延。即使金某所述属实,亦应另行向林某主张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不能拒绝履行支付运费的合同义务。双方并未约定运输迟延情形下托运人可以不支付运费,金某主张拒付运费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应付还林某运费6767元。
法官提醒: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义务按照托运人要求将物品送至指定地点。但若双方对运输时效等基本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托运人则不可随意因货品延迟送达拒付运费。因此,广大群众在承运、托运货物时,应注意通过书面形式对运输时效、延迟责任、费用支付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避免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