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药酒加“猛”料,可“刑”吗?
当前,随着人们保健意识的提升,各类“养生药酒”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然而,有的药酒宣称“壮阳补肾”“强身健体,看似“效果显著”,实际上却暗藏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赖某经不明人员推介,购入宣称具有壮阳功效的不明药粉,后开始在其注册经营的酿酒厂内,以米酒浸泡中药及上述不明药粉的方式,私自勾兑制作“某某药酒”。2018年12月19日至2024年11月期间,赖某先后向方某、刘某销售上述自制药酒共计305斤,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275元。2024年12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酿酒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散装瓶装“某某药酒”12 瓶共300 公斤。
经检测,现场查扣的12 瓶“某某药酒”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他达拉非属于处方药,不可随意购买和使用。擅自添加他达拉非的药酒或许饮用效果“立竿见影”,但也可能会出现休克、心肌梗死等严重后果。广大经营者务必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不可为了追求产品效果而忽视消费者健康。同时,广大群众如有养生保健的需求,应当选择经过正规审批、资质齐全的保健药酒,避免让“养生”变“伤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