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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毒品,害人害己!
日期 : 2026-06-25 来源 :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还会导致家庭破碎、危害社会安定。染上毒瘾是害己,以销售、诱导他人吸毒等方式“分享”毒品是害人,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一旦涉毒,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教唆他人吸毒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吴某原系吸毒人员。2024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明知翁某(已作行政处罚)没有吸毒史,仍向其讲述吸毒体验,唆使其吸食毒品。后在翁某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吸毒工具及毒品,向翁某当场演示吸食毒品的方法,唆使翁某仿效其吸毒。

2025年4月23日下午,吸毒人员佘某龙(已作行政处罚)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过微信向被告人吴转账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毒品次日下午,吴某驾驶汽车与佘某龙相遇,将其事先从同案人(另案处理)处获取的3.75克毒品贩卖给佘某龙。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其又向他人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远离毒品,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社会负责。广大群众应当深刻认识毒品危害,主动提高警惕,自觉与涉毒人员保持距离,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毒品诱惑。同时,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一旦发现任何涉毒线索或可疑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绿色、健康、无毒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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