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首未经授权公开翻唱的《李白》,迅速引发了全网对音乐版权的热议。而当类似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在大众日常娱乐消遣的KTV等场所中发生时,KTV经营人能否抱着“如何呢?又能怎?”的态度“泰然处之”呢?
2020年,某协会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拥有的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授权给某协会管理,某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后某协会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某酒吧经营的KTV包间内点播了157首音乐作品。经比对,某协会取证的歌曲与其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在词曲、演唱者及画面等方面一致,认为某酒吧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某协会提交了合法的出版物及经公证的授权合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协会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了涉案音乐视听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某酒吧未经某协会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将复制保存在点歌系统内的涉案 157 首音乐视听作品向客户提供点播放映服务,其行为侵害了某协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因此,某协会有权请求某酒吧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酒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某协会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某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明星在商业演唱会中翻唱歌曲,或是KTV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映服务,“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红线皆不可逾越。广大KTV经营者应树立尊重版权的意识,在为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映服务前,严格做好版权审查工作,及时获取相应歌曲授权。若为图一时的经济效益,擅自使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音乐作品,终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