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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摩托车载人致亡,赔偿谁担?
日期 : 2026-01-15 来源 :

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威胁到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心存侥幸,在聚会饮酒后与朋友一同驾车上路行驶。然而,一次“微醺”,竟换来了一人死亡,一人入狱的交通悲剧。

2023年9月,张某飞与刘某二人在外饮酒后,张某飞驾驶刘某未投保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道路中间绿化带,造成张某飞、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飞弃车逃逸,刘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飞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过错,无事故责任。后张某飞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被本院另案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某父亲欧某伦、母亲王某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708970.52元。刘某作为案涉摩托车所有人,未能依法妥善管理好该车辆,任由张某飞饮酒后驾驶该车上路行驶且搭乘,致引发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张某飞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张某飞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张某飞对本案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飞应赔偿欧某伦、王某叶因本案事故致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367176.42元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无小事,酒后驾车搭载同伴,既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同伴健康权、生命权的漠视。作为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让酒后“车毁人亡”的悲剧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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