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低价“分享”儿童故事,为何侵权?
日期 : 2025-12-23 来源 :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原创学习作品越来越多,极大满足了不同年龄段的人们的多元学习需求。这些作品以网络视频、音频、文字等形式向大众呈现,极易被“搬运”“共享”。若有人随意拷贝他人原创作品后在网络上低价售卖,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2018年6月至2024年10月,某公司先后完成了《XX讲故事》等录音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XX诗经》等音乐作品、《XX三国演义》等文字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后某公司发现,刘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低价销售的“《XX全系列合集》XX讲故事”商品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相应内容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文字是作者根据儿童特点改编创作的故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文字作品;案涉音频是制作者对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歌曲、讲述前述故事的声音进行录制的音频、视频,可以认定为音乐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音制品。某公司主张系涉案制品、作品的权利人、著作权人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益。刘某没有提出异议、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可确认某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益。刘某未举证证明其经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在某二手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与案涉作品相同的商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已侵害某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000元。

法官提醒:

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创,维护创作者权益,广大创作者要及时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同时,广大群众在网络上浏览他人作品时,也应尊重版权,切不可在未经作者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随意搬运、转卖他人作品,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赔偿责任。


© 2017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粤ICP备18054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