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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老总掉“马甲”,背后竟是诈骗犯
日期 : 2025-12-05 来源 :

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与人同名同姓的巧合时有发生,但人与人的身份、经历往往不相似。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这样的巧合,给自己穿上“马甲”,企图以他人的姓名、身份掩盖自己过往的种种劣行,并一步步诱使他人落入自己精心设计的圈套中。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伪造身份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责令被告人傅某龙退赔沈某某、尤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978300元。

2023年3月份,被告人傅某龙为骗取他人财物,通过微信添加沈某某为好友,并冒用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龙”的身份,隐瞒其系失信被执行人及经济能力不足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傅某龙谎称其在潮安区经营公司,需要购买不锈钢产品卖给大型公司,于2023年4月至8月份,先后多次骗取沈某某货款金额人民币966600元的不锈钢产品。期间,被告人傅某龙为了诱骗沈某某继续发货,支付给沈某某款项人民币65000元及三张无法兑换的票面金额为295860元的支票,以偿还部分货款。2023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傅某龙采取相同的手段,骗取尤某某货款金额人民币106700元的不锈钢产品。期间,支付给尤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傅龙通过路边广告添加了制作假身份证的同案人(另案处理)的微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得到一个网络链接,其打开链接后,将本人照片及其亲戚陈某鑫身份信息上传到一个软件,后获得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022年2月份,被告人傅龙使用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分别与电子公司、灯具公司、郭某课进行经济交易。后被陈某鑫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多次实施诈骗作案;其又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任何企图冒用他人身份为自己犯罪打掩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广大群众在与陌生人日常交往,特别是进行经济往来时,要注意提高警惕,通过多渠道确认对方身份,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表面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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