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避坑”指南#谨防山寨润唇膏“暴雷”
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美妆个护产品时,不少消费者会倾向于选择国民知晓度更高的品牌产品。然而,你是否想过,有的店铺看似是品牌产品的分销商,实际却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操刀手?
2023年6月起,A公司取得了B公司名下“XXXX”润唇膏、洗面奶等多个商标的授权,授权方式为独占许可,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维权。后A公司发现詹某淋开设的网店内销售的润唇膏的宣传网页和产品包装上多处标注与A公司多个商标相同的字样及图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淋未经A公司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且经A公司鉴定,所售商品并非A公司正品。詹某淋所售商品与A公司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在商品名称、商品等处使用“XXXX”等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且所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詹某淋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詹某淋应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法官提醒:
销售侵权的美妆个护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踩中了法律“雷区”。法官在此提醒,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的“生财之道”。广大商家在选品时应注意识别商品来源,及时获取相应品牌授权,切勿为了一时之利销售侵权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