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注意,这个人偷拆了报废车里值钱的元件还耍赖......”
某天,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及某车商微信群发布了这样一则信息,并附上陈某某的微信号信息页截图和汽车三元催化的照片。
原来,事情起源于郑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一场汽车回收交易。
2024年11月15日,郑某某将报废车辆交由陈某某进行回收。双方议定车辆回收价后,陈某某表示车辆的三元催化视拆解情况另定。
11月16日,陈某某发现汽车的三元催化此前已被拆解,无法再估价回收,于是拍摄视频告知郑某某,并于次日将三元催化归还。
然而,郑某某查看三元催化后却认为,三元催化是被陈某某偷偷拆解的,于是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进行交涉。但无论陈某某如何向其解释,郑某某始终坚持着自己的观点。
最终,双方沟通无果,郑某某便在微信上发布上述信息,以发泄不满。陈某某看到信息后,认为郑某某发布的内容不实,对其名誉造成了重大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偷拆三元催化的情况下在公共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明确指向陈某某偷盗的言论,易引发他人对陈某某的猜测和误解,客观上降低了陈某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陈某某名誉权的侵害,陈某某有权要求郑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因微信群发布信息有超过两分钟无法撤回、删除的特征,故陈某某诉请郑某某停止侵害的请求已无可履行内容和可行性。郑某某应通过与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当的方式在相关微信群及个人朋友圈发布书面道歉声明,为陈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郑某某在公共网络社交平台中发布陈某某微信号主页信息并配以诱导性、贬低性的文字,确给陈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负担及熟人社会特别是同行业带来的舆论压力。因此,结合郑某某过错程度、损害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院酌定郑某某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法官提醒:
宪法赋予每位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守好法律边界。切勿因逞一时口舌之快,图一时情绪宣泄,肆意捏造、歪曲事实,在网络空间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否则将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而面临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