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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万物业费成了个人“私房钱”?
日期 : 2025-09-28 来源 :

规范的物业运营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也关乎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倘若有人动了歪心思,将收缴来的物业费据为己有,并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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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挪用资金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某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3419元。

被告人陈某雁在任潮州市潮安区某小区任物业管理员期间,2022年12月起,在从事收取小区物业费用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留底的物业费用单据的金额进行篡改等方式,截留收取的部分物业管理费用迟延上交并用于家庭开支。至2024年6月被物业公司发现并报警。至案发前三个月,被告人陈雁挪用其代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352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雁已退还物业公司款项人民币101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雁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为了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规范人员管理,制定严格的费用收取与监管制度,确保物业费用收取与支出安全透明。同时,物业管理服务从业者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底线,切勿擅自利用职务之便行违法犯罪之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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