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帮忙联系货车,不过这个平台会抽成,我们直接微信联系。”看到货运平台上的订单后,未曾从事过货运行业工作的谢某冒充成货运中介主动联系货主说道。“这一单交给我,你就放一百个心吧,我保证给你按时送到。”
接到了订单,谢某又将自己“包装”成货主,将订单提高单价后通过微信转包给他人......
是货运中介?是货主?反复转变着自己身份的谢某究竟想玩什么把戏?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3年2月12日,被告人谢某在某货运APP上看到陈某发布的货物运输信息,遂冒充货运中介,通过微信与陈某联系并以人民币11000元的运费承接上述业务。后被告人谢某在另一货运APP上冒充货主,故意抬高运输价格重新发布订单,并通过微信与货车司机被害人程某联系以人民币14600元的运费进行运输。被害人程某于2023年2月13日凌晨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被告人谢某收取陈某的运费人民币11000元后拒不支付运费给被害人程某,骗取程某运费人民币14600元。
另查明,2024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再次实施其他诈骗作案。后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告人谢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还实施了本案犯罪没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前因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将本案犯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互联网为货运司机接单拉货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错综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也给了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行骗的契机。正规的货运平台可为货品以及资金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无论是货主还是司机,在派单、接单过程中都不宜脱离正规平台进行私下联系、交易,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