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租赁合同书你们看看吧,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哪是你说不认就不认的!”被拖欠租赁款项后,翁某坚找到当初与他签下合同的苏某宏。
“我一个小小的工程管理人员,哪轮到我来掏钱啊!你应该去找合同上面印章的公司。”苏某宏指着合同印章回答道。
“我们从未和你签过合同,而且印章上写了‘用于经济合同无效’,你这个合同和我们没有关系。”翁某坚心怀愤怒,辗转找到了印章所属公司负责人,却得到这样的答复。
那么,翁某坚被拖欠的租赁款项究竟谁来还?
2021年8月27日,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前期,苏某宏通过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项目的部分作业。
后苏某宏因上述工程作业需要,与翁某坚签订《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钢支撑(轮扣架)租赁事项以及产品遗失损坏赔偿价等。租借期间,苏某宏付还部分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确认苏某宏结欠翁某坚设备租金810000元,缺失材料46.395吨、价值为130000元。结算后,翁某坚多次催讨租赁款项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其未与翁某坚签订任何合同和文件,合同相对方明确为苏某宏,合同项下一切权利义务责任均应由苏某宏自行承担。且苏某宏非其公司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其公司对外签署确认文件。
苏某宏辩称,其仅受案外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从事相关工作,非租赁合同相对人,涉案款项不应当由其承担支付责任。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劳务分包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我方仅是作为付款通道,并未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也未聘用苏某宏。
本案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审理,捋清了矛盾的争议焦点:
1.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非合同适格主体
《租赁合同书》依法成立、有效。该合同上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未加盖公章,其法人也未签名,加盖的项目资料用章已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不能反映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苏某宏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以及该公司参与或追认该合同的事实。
2.苏某宏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附件载明苏某宏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晚于翁某坚与苏某宏签订案涉租赁合同的时间,且未加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庭审中,翁某坚也确认苏某宏签订合同时未代表该公司,也未举证该公司参与合同的事实,故苏某宏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
3.苏某宏提供的“坚固建筑器材租赁结算单”可认定为双方结算行为
苏某宏提交结算单证明由其与翁某坚在2022年2月5日在施工现场确认结欠租金是810000元,丢失材料46.395吨,丢失材料款项130000元,应当以此数据为准。
综上,依法判决解除翁某坚与苏某宏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苏某宏支付翁某坚结欠租金810000元及租赁物损失费130000元。
该案判决后,苏某宏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通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也不能反映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签订加盖资料专用章的合同时,合同相对人应提高警惕,及时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有权签订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