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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须知
日期 : 2015-03-17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特向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四、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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