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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须知
日期 : 2015-04-20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有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受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阅读有关诉讼材料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及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请求再审的权利。

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诉讼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必须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和盖章。

八、诉讼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或通知后,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  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权采取查封、搜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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