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安法院在审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不但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反而是被侵权一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均是粤东食品生产企业,双方系商业竞争对手。2021年7月,案外人郭某将“糖包装(锅铲套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和销售。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结合“糖包装(锅铲套装)”创作了美术作品《包装盒(XX锅)》,并于同年9月首次公开发表和销售有关产品。2024年3月,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
2023年,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郭某“糖包装(锅铲套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其侵权行为并赔偿郭某经济损失。但在调解过程中,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盒上“XX锅”美术字尚未进行注册,遂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宋体“XX锅”商标和美术字体“XX锅”商标。
2024年3月,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并赔偿经济损失320260元。
“我司拥有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此前与案外人郭某的纠纷中已接触过我司生产的产品,其提起诉讼目的是为报复,系恶意诉讼。”
“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与我司“XX锅”标识的部分构图实质性相似,足以说明其剽窃我司的作品,将我司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注册的“XX锅”标识中的局部构图进行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并提起反诉,请求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XX锅’字样不具有独创性,且在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前已被广泛使用,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不存在在先使用。且我司的‘XX锅’与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在字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对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辩解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的美术作品“包装盒(XX锅)”,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均在粤东,且为同业经营者,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应当知道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同时,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与案外人郭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已接触过涉案美术作品;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与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案涉作品中的美术字虽然颜色不同,但字体及内容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形成时间,侵犯了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综合考虑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特别是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同时考虑到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请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侵害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案涉作品著作权的图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
该案判决后,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各方一致同意由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潮州市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
法官提醒:
商标是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并且不能损害他人在先权益。广大生产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恶意抢注、攀附、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