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人员,请下车并出示证件。”
“等等,我找一下证件。”
几分钟后,由于司机没有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要求司机到交通运输局配合调查。
“我凭什么要跟你们回去调查!”司机情绪激动,辱骂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推推搡搡,发生了冲突。
近日,潮安法院审结一宗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湖有期徒刑八个月,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才、吴某海、黄某茂、张某雄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7873.9元、1030.2元、676元、425元,
2023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湖在没有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资格,不能线下接单从事出租车经营服务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在潮汕站南广场站前南路中段违规招引乘客,后准备驾车拉客离开。
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林某才、吴某海、黄某茂、张某雄接报方镇湖可能涉嫌非法营运后,身着制服并驾驶执法车辆到达现场,向方某湖表明身份后让其到交通运输局配合调查,但方某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接受调查,并用手推搡、用身体冲撞被害人林某才、吴某海、黄某茂、张某雄,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执法人员林某才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方某湖被接报到场的民警带回审查。经鉴定,林某才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方某湖于2024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湖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湖实施妨害公务犯罪分别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才、吴某海、黄某茂、张某雄受伤,应对林某才、吴某海、黄某茂、张某雄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配合执法行动,是最基本的守法。在遇公安民警、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要多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执法行动,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