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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黄良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受理的公告
日期 : 2024-06-27 来源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罪犯黄良河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我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粤51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黄良河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良河于2024年5月21日以其患直肠恶性肿瘤,术后肛门失禁、肛管炎,须定期进行化疗及治疗大便失禁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黄良河于2023年7月13日经潮州市中心医院诊断,其患有:1.直肠癌PT2N0M0。术后化疗期。2.直肠癌术后肛门失禁、肛管炎,建议继续原化疗方案治疗,继续治疗肛门失禁及肛管炎。罪犯黄良河目前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需组织医学诊断工作,以确认应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之规定,特此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日

联系电话07685819482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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